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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运提单上“Shipper”填谁?填错可能让你损失惨重!

发布时间:2026-02-02 点击数:378

在国际海运流程中,海运提单(Bill of Lading, B/L)是贯穿全程的核心文件,兼具货物收据、运输合同证明和物权凭证三重属性,每一个栏目都承载着法定权责,容不得半点疏忽。其中,“Shipper”(发货人)作为提单首页的核心栏目,常常被出口商、卖家视为“理所当然填自己”的简单项,却不知其背后暗藏的权责边界与风险陷阱——轻则导致报关受阻、收汇延误,重则直接丧失货权、陷入法律纠纷,动辄造成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的损失,这样的案例在跨境贸易中屡见不鲜。今天,我们就全面拆解Shipper的填写逻辑、权责界定、实操场景及避坑要点,帮你牢牢守住货物与资金安全。

第一个,我们必须明确“Shipper”的法律定义和核心作用。

在国际贸易和海运法律中,提单上的“Shipper”被视为与承运人(船公司)签订运输合同的法定托运人,是运输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。更重要的是,在常见的“凭指示”(To Order)提单下,Shipper是提单的第一个合法持有人和货权起点。船公司只认Shipper的指示。因此,Shipper栏填写谁的名字,直接关系到谁有权控制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命运,包括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前变更收货人、指示电放或处理意外情况。

那么,Shipper栏到底应该填谁?这里有两种主要情况,对应的风险天差地别。

情况一:填写你(实际出口商/卖家)的公司名称。 这是最标准、权责最清晰的做法。作为Shipper,你将全程掌握货权。在收到货款前,你可以通过控制正本提单或指示货代“暂缓电放”来确保安全。如果出现问题,你也直接享有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。但这样做需要你公司具备出口资质并能自主处理出口报关环节。

情况二:填写你的货代或物流公司的名称。 这在实践中也非常普遍,尤其当你采用双清包税或EXW交货条款时。为了方便操作,货代会要求将自己列为Shipper。但这种做法潜藏着巨大的货权风险。因为一旦货代作为Shipper出现在提单上,从法律上讲,船公司将视货代为托运人,只会听从货代的指示。如果你的货代信誉良好、操作规范,这或许只是流程便利;但若遇到不规范的货代,他们可能会在未收到你明确指令的情况下,仅凭下游代理或买家的要求就擅自放货,导致你钱货两空。更有甚者,如果这家货代自身出现财务问题,你的货物甚至可能被其债权人扣押。

第二个,除了Shipper本身,另一个需要警惕的“坑”是关联信息的一致性。

提单不是一份孤立文件。海关和银行在审核时,会进行“单单一致”的核对。这意味着,提单上的Shipper信息必须与商业发票(Commercial Invoice)和装箱单(Packing List) 上显示的卖方信息严格一致。如果出现不符,在信用证交易下会构成“不符点”导致银行拒付;在一般贸易下也可能引起目的港海关对贸易真实性的怀疑,从而触发查验。此外,一个基本但重要的原则是:Shipper和Consignee(收货人)尽量不要填写为同一家公司,否则容易被海关怀疑是“虚假贸易”或“关联交易”,带来不必要的审查。

给你的最终建议是:在签订运输合同和确认提单样本时,优先争取将自己公司列为Shipper,将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。如果出于操作需要必须同意由货代担任Shipper,那么务必选择信誉卓著、合作多年的可靠伙伴,并清楚了解其中的风险。无论哪种方式,在提单确认件出来后,都必须像对待商业合同一样,将Shipper、Consignee、Notify Party、货物描述等关键信息反复核对,确认无误后再放单。记住,在风浪诡谲的国际海运中,提单就是你货物的“护身符”,而Shipper的名字,是这道护身符上最重要的落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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